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的步伐较快,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大量亚洲国家(地区)遭受金融风险冲击,同一时期俄罗斯的金融局势也岌岌可危,拉美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美国与欧洲多国的股市也随着危机深化大起大落。在此背景下,各国政府暨国际金融组织对金融体系整体稳定问题倍加重视,也使金融稳定研究在此后成为热点。有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8个国家的问卷统计显示,维护整体金融体系稳定均为被调查国家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责,无一例外。[1]但与此同时,货币稳定(或称为价格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也一直被认为是中央银行的基本目标。例如,《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及欧洲中央银行条例议定书》第2条、《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3条、《英格兰银行法》第11条、《法兰西银行法》第141条之一、《瑞典国家银行法》第2条、《芬兰银行法》第2条、《日本银行法》第2条、《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法》第3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等均规定,中央银行的主要目标为稳定物价或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为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但是,面对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两者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也成为金融稳定研究中的一个新问题。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当金融稳定职能与货币稳定职能发生冲突时,在法律上应作何选择,也成为需要在理论上厘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