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实践和理论语境中,“互联网金融”尚未成为一个正式概念,而是泛指各种以互联网为手段或平台并在形态结构和运作机制等方面有别于网下现实环境中的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传统金融领域的新金融现象。互联网金融并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现代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早期的电子银行、在线支付等网上金融业务尚不足以改变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势力的依附地位。近年来,以“人人贷”为代表的网上借贷平台和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在主流金融体系外悄然崛起,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金融实践的创新,必然伴随着既有金融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的反思和修正。
传统金融法原理仍可适用于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尽管在形态和机理上有别于传统金融,但这种差异更多在“量”的层面而非“质”的层面,这就决定了以传统金融市场为研究对象原型的金融监管和金融法体系的基本原理仍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运用。
互联网金融尽管新颖、时髦,但其服务于资金融通和资本增值的基本功能以及主要的运作机制,与传统金融相比并无质的区别。作为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体部分的网络借贷平台与互联网理财产品,其最大的亮点与其说是组织模式和产品结构等技术层面上的创新,不如说是相对于国有金融机构体系的一种制度创新。如果不论互联网金融因“绕开”主流金融体系而间接产生的诸如促进金融脱媒、倒逼金融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等远期效应,网络环境中运作的金融组织和销售的金融产品与现实环境中的金融组织和金融产品的共性,远远大于其个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监管和金融法体系在金融混业经营与统合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基本原理既可以适用于“网下”的金融市场,也可以适用于“网上”的金融市场。这一点在实践中已得到证明,例如,由于互联网环境下金融监管的缺失,曾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近来纷纷因为管理不善乃至“庞氏骗局”式的道德崩坏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令无数放贷人血本无归,从而在反面印证了金融风险控制理论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应用价值。而在市场银根趋紧的大环境下,随着网民的逐渐理性和网络理财纠纷的日益增多,基金经理当初被“余额宝”的成功点燃的网络营销热情也逐渐被理财产品普遍滞销的惨淡市况消磨殆尽,这更凸显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对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价值。可见,与网店和实体店都受市场法则和民商事法律统一调整这一公认的事实相类似,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同样应当受到金融发展一般规律和金融法基本规则的一体调整,这正是金融监管和金融法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意义与价值所在。
互联网金融挑战传统金融体系
互联网金融作为与“正统”金融体系相对立的新兴金融力量,在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等方面尚多有瑕疵,其游走于“主流”金融市场与金融体制夹缝之中的天性也对金融监管和金融法体系中一些以传统金融体系中的具体事物为镜像的观点提出了新挑战。如果说网络借贷平台和互联网理财产品与现实环境中的银行借贷系统和柜台理财产品之间的差异尚在常人理解力所及,并处于现有金融法规和理论“射程”以内的话,那么随着互联网金融在结构、组织、机制、技术等方面的创新不断深化,在具体领域中经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从而有可能产生对传统金融制度与金融理论具有颠覆性影响的事物,事实上这已有些端倪。这方面,最典型的莫过于“比特币”的出现与大范围流行。
自2009年1月3日首批50个比特币问世以来,比特币的总量会按照预定的速率逐渐增加,同时增加速率逐渐放缓,最终将在2140年达到2100万个的数量极限。在金融市场上,比特币这种新奇、有限的事物更成为了热钱竞逐的交易标的,其价值从早期的一万比特币换取一个披萨饼被“爆炒”到一个比特币标价逾千美元,并衍生出从利用技术手段“挖掘”比特币到以比特币为噱头进行诈骗的一整条“产业链”。可见,与历史上金融从依附于实体经济到逐渐脱离实体经济自我膨胀并最终以金融危机实现自我否定的发展路径相适应,比特币这种既不同于兼具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等原初意义上的货币,也不同于具有货币符号和国家信用性质的纸币的互联网金融产物,是否会成为互联网金融走上从依附于传统金融到逐渐脱离传统金融及其市场与制度“母体”独立生长的道路的先声,亦未可知。法律制度一经形成便相对滞后于社会发展,包括金融服务统合法在内的金融法理论与制度甫一成型便在比特币面前陷入认识“盲区”,互联网金融的界定、管理与立法规范已成为金融学和法学领域的一项棘手课题。
消除“虚拟”金融与“实体”金融间的裂痕
从长远看,随着比特币等对传统金融理论与制度范式具有颠覆性作用的新鲜事物的不断涌现,金融业界和学界必将主动或被动地对互联网金融的不断进化作出回应。
“双十一”以数以百亿计的消费盛宴拉开了实体经济领域“电商”与“铺商”之间分庭抗礼的帷幕,从网络借贷平台到互联网理财产品再到比特币之类网络环境下独有的金融现象也预示了金融领域“虚拟”金融与“实体”金融由强弱悬殊到平分秋色的远景。金融法应该顺应这一潮流,致力于弥补金融系统内部包括“虚拟”金融与“实体”金融之间、各种金融分支部门之间的“裂痕”。